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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阴市住房和建设局的正式报告,8月3日,江阴市住房和建设局根据国家和省对房地产市场监管的新要求,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通知》(朱成建[2018]49号),坚决防范和查处“房地产投机”,严厉打击非法销售等突出问题。
详情如下:
一是禁止企事业单位以单位名义或员工集体购买的方式进行商品房投机。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现这种情况,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隐瞒不报或者为其提供便利的,应当暂停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网上签约权限。
二、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在建工程作为第三方担保的抵押物;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在建工程抵押的,必须将全部贷款资金转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违反本条规定的,暂停房地产开发企业网上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权限,开发项目的所有后续房屋立即出售。
三、严格执行购房实名制。《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必须与《认购协议》中的买受人一致,且《认购协议》中的买受人姓名不得变更(直系亲属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更名提供便利的,暂停房地产开发企业网上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权限。
四、严格商品房预售退房管理。预售备案的商品房在交付使用并领取房地产权证前不得转让;对于同一开发项目,申请备案和注销的合同数量超过全部待售房屋的10%(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件注销合同除外),应约谈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人,暂停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签约权限。
五、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不得通过收取高额诚意金、优先全额购房等方式提高购房门槛;不得以捆绑停车位、装修等附加条件限制购买者的合法权利,不得变相涨价;不要用合同格式条款来免除自己的法律义务,增加买方的责任,排除买方的合法权益;不得限制、阻挠或拒绝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抵押贷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暂停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网上签约权限。
六、严厉打击房地产经纪人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房地产经纪人向交易双方隐瞒房地产交易信息、套取低价收入和高价销售(出租)房屋、设定房屋租赁空套期保值等行为。赚取差价;严厉打击房地产经纪人非法占用或挪用客户交易资金的行为。房地产中介机构有上述情形的,应当作为严重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取消其房地产中介机构登记资格;情节严重的,将被列入诚信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本文件将于2018年8月3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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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江阴市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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